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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部分出版产品印制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7年03月22日16:04 

新广出办发〔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根据总局《关于2016年“3.15”质检活动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函〔2017〕48号),以及总局函请部分地区进行查处的具体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安徽、湖南、广东、青海7个相关省(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2016年“3.15”质检活动中9种批质量不合格图书的8家出版单位和9家印刷企业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体查处情况

(一)进行通报批评

各相关省(直辖市)管理部门在收到2016年“3.15”质检活动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后,高度重视,通过印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向全省(直辖市)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通报质检结果,并对批质量不合格的相关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组织约谈整改

各相关省(直辖市)管理部门针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约谈了批质量不合格的相关单位负责人,督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有关出版单位下架、收回、调换不合格产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有关印刷企业分析查找问题根源,限期进行整改。

(三)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河北省管理部门对有关印刷企业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安徽、湖南、广东、青海等地的管理部门对有关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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